2005年5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债务人到期不还钱 应先写下书面证据
  吴先生问:2002年3月,某公司欠我公司货款20万,欠据上写明在当年6月30日偿还。在2003年6月,我公司多次上门要钱,但没留相关证据。今年3月,我公司向法院起诉后,在庭审中,他们的法律顾问辩称,我公司从2002年6月后从没找他们要货款,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。因我公司无法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,起诉被法院驳回。请问,法院驳回诉讼有法律依据吗?
  本报作答:本案诉讼时效为两年,从2002年7月1日起计算。因你公司在2003年6月向某公司主张过权利,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。但是,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你公司必须举出引起时效中断的证据。现你公司无法举证,所以被法院驳回。在此,提醒债权人,在还款期限届满前,应及时向法院起诉。如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,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。